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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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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訂立宗旨
本辦法為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會場租賃契約之共通性條款,出租人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簡稱甲方)及承租人(簡稱乙方)應共同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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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租賃標的
甲方可提供乙方租用之標的包括會議室及其相關設施或設備;乙方實際租用之範圍或項目,以經甲方簽署認可之「會場預約申請」所載為準。為增進會場之合理使用,甲方得於不妨害乙方舉辦活動之前提下,適度調整租賃範圍或位置,乙方不得異議。乙方若一經檢舉或發現有銷售行為則將立即取消其租借資格,並列為拒絕往後之租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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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租賃程序
乙方得依租借之實際需要,事先向甲方查詢租賃標的之使用狀況;甲方對乙方查詢所為之答覆或報價,僅供乙方申請承租之參考,不具要約之效力。乙方於決定租借後,應至遲於租借日十天前至本中心網站進行預約;甲方認為申請所載事項有更正、調整或補正之必要時,得要求乙方於三日內為之,逾期甲方得不予受理。甲方得因業務之需拒絕乙方之租借;與科技無關之租借甲方得拒絕之。乙方於提出租賃申請後,並應至遲於租借日三天前至甲方出納處繳費,逾期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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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租金及費用
依甲方制定「會場及相關設備租金價目表」計算之費用,內含冷氣、空調、室內一般照明。國科會會內單位得免費,國科會之附屬單位及國科會核定之專題補助研究單位得半價計費。其他單位以互惠優惠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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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付款辦法
乙方提出租賃申請後,最遲應於租借日前三天,親至甲方出納處繳交費用(支票抬頭為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場地租借單位與收款收據繳款人需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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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活動計劃變更之處理
乙方因所擬舉辦之活動取消、改期或內容調整而有解除契約或縮減租賃範圍或期間之必要時,應至遲於三日前至本中心網站進行取消,否則甲方得拒絕乙方日後租賃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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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活動計劃之通知及執行
乙方所舉辦之活動,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活動進行中,乙方應負責維持會場秩序,並保障與會人士安全,租賃期間若發生任何傷亡或其他意外事件,甲方概不負賠償之責。乙方對活動計劃之執行,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未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甲方列為活動之主、協辦或贊助單位。乙方舉辦活動所需之任何物品如講義、海報等甲方均不負保管及代收之責,且甲方得以收件人拒收並退回方式處理,乙方不得異議。場地使用後應恢復原狀(包括垃圾之清理),如需清潔人員協助清理場地者,請酌給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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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租賃物使用之限制
甲方會場走道及緊急出口須維持通暢;緊急照明、滅火設備及警報器附近不得設置任何障礙物。甲方大樓內全面禁止抽菸及張貼海報,會場內禁止飲食,乙方有告知活動參與人員之義務,違者將拒絕往後任何場地之租借。乙方不得將租賃物之全部或部份轉租、轉借或分租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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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餐飲
乙方活動進行中所需要之餐飲,請自行訂購,並嚴禁外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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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損害賠償責任
因乙方使用人(包括受僱人及承包商)或其他與會人士之故意或過失而損壞租賃物或甲方所有之其他場所或設施時,乙方應與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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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不可抗拒因素
乙方因不可抗拒之因素(如颱風、地震、洪水、火災等)無法如期使用租借之場地,可依據已繳之費用,於六個月內順延使用原提出承租場地及設備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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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違禁品之限制
乙方不得攜入任何含有放射性及有毒之物件設備,避免危害本中心人之安全,如經甲方發現即視為違反本條規定,不予租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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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細則經本中心組長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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